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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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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江苏省 南京 集庆门大街268号苏宁慧谷E08-1幢1620室
  • 姓名: 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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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

  • 公司地址: 江苏省 南京 集庆门大街268号苏宁慧谷E08-1幢1620室
  • 姓名: 徐律师

    南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0-06-22
  • 阅读量:260
  • 价格:999.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江苏南京  
  • 关键词:南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

    南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详细内容

    南京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力求紧密细致、务实高效对待所有业务、案件,以集合专业力量为当事人服务,从而求取得较佳的效果,避免法律风险。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可见,分包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以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与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合同当事人的独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七十八条对违法分包所下的定义,以下情形属于违法分包:(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施工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往往难以避免发生合同争议。如果不善于及时处理这些争议,任其积累和扩大,将会破坏一个工程项目合同各方的协作关系,严重影响项实施,甚至导致中途停工。因此,每个工程项合同双方,应该重视合同争议问题,及时而合理地解决任何争议,善于排除影响项目实施的一个个障碍。
    合同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的经济利益问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尤其是施工遇到特殊困难或工程成本大量**支时,合同双方为了澄清合同责任,保护自己的利益,经常会发生一些纠纷,例如:
    1、对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理解和解释不同;
    2、在确定新单价时论点不同;
    3、业主拖期支付工程款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引起争议;
    4、在处理索赔问题时发生争议。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合同双方应当明确规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但不限于选择一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两种甚至两种以上方式。合同应当明确选择解决争议方式的顺序,并规定何种解决争议方式具有较终效力。例如,合同中可规定,如果双方出现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力争谈判解决争议,如果谈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如和解不成,则可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
    南京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致力于合同法、公**、婚姻法、刑法、劳动法等的研究,多年的从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妥善、出色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为众多客户维护合法权益尽心尽力,受到委托人一致**。
    南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工程项目已经竣工的,承包人应当自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优先权;工程项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竣工的,自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计划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优先权,否则过期作废。但是,在工程实务中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在合同约定的计划竣工日期6个月以后,仍然未能竣工并且导致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因此剥夺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对承包人显然有失公平。因此,较高人民法院《2011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6条规定,“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286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依据《合同法》*286的规定,承包人优先权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就建设工程折价;二是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因此,只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了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承包人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主张了确认优先权之诉,即应视为承包人已经行驶了工程价款优先权。此后,不再受6个月除斥期间的限制。但是,承包人仅向发包人主张债权而没有协商就工程折价的或者仅主张给付之诉,而没有明确提出确认优先权之诉的不在此限。
    承包人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提起确认之诉,并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出确认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及优先受偿的债权数额。
    通常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在提起给付工程款之诉的同时,提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确认之诉。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确认承包人在欠付工程款xxx万元的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在执行阶段,在发包人存在多个不同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债权及其他一般债权优先受偿的确认之诉。
    当然,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欠付工程价款的数额及其承包人的优先权均无异议,并且已经达成书面协议,承包人也可以不经诉讼,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变卖建设工程,实现优先受偿权。
    南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
    一、工程款拖欠利息该怎么算
      由于承包人的履约管理以及资料积累方面存在的缺陷,在**实践中往往难以确定拖欠工程款从何时开始,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同时成为审判中的一个难题。
      有关**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对拖欠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发包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
      同时,对于垫资承包工程的,有关**解释规定:"合同对垫资和支付垫资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垫资款本息的,应予支持。合同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发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按照工程款处理。"
      二、工程款拖欠怎么追讨
      1、与欠款人进行协商
      在欠款人比较强势的情况下,被欠款人一般都会主动与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进行协商解决,争取能够达成还款协议。
      2、找追债公司帮助
      在欠款人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部分被欠款人选择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来协助要回工程欠款。
      追债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可能会通过以下方法,
      (1)心理施压法;
      (2)粘着不放法;
      (3)贴身跟踪法;
      (4)七寸打击法;以上四种方法,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违法的地方,涉嫌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权利,因此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南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
    一、追工程款需要哪些证据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主体诉讼资格是前提,如不能证明主体资格,法院会不予受理。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二、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1、交涉、要回要及时。交涉、要回的方法很多, 口头的、书面的都可以,尤其是在通信、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及时交涉、要回,就有机会早日解决问题,就能减少施工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而且还有利于继续履 行合同。
      2、收集证据要及时。首先是能够保全证据。其次是便于分析案情和作出判断,律师分析判断案情是否准确,与手中掌握的证据材料是密不可分的,因而越早掌握证据就越具主动性;最后是有利于及时采取何种 对策或者措施,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的过程漫长而复杂。
      3、申请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诉(包括申请仲裁)。
      三、工程款要不回来怎么起诉
      工程款讨要法院起诉流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相关材料。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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