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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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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江苏省 南京 集庆门大街268号苏宁慧谷E08-1幢1620室
  • 姓名: 徐律师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马鞍山建设工程律师费用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0-11-22
  • 阅读量:171
  • 价格:999.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江苏南京秦淮区  
  • 关键词:马鞍山建设工程律师费用

    马鞍山建设工程律师费用详细内容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如何收费?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徐义明简单介绍下:随着我国**的深入,建筑工地随处可见,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和个人投身到建筑行业,因此产生了大量纠纷,工程质量问题、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层出不穷,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屡禁不止。所以建设工程纠纷也司空见惯,那么遇到建设工程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如果协商不成还是要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权益的,那么这就涉及请建设工程律师了,那么在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如何收费呢?可以分以下三种:
    1.固定收费,建设工程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固定报价。
    2.半风险收费,前期收取相应的律师费,后期费用按照百分比收取,这个百分比也是当事人和律师协商的。
    3.全风险收费,前期收取几千元办案费,后期费用也是按照百分比收取的,这个比例比半风险要高。
    南京地区随着城市房价上涨,建筑工程纠纷也日益增多,具体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收费要根据案情和具体工程涉诉的金额等因素综合考虑后才能报价,所以,出现南京建筑工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带上相关的证据材料提前与律师约好到律师事务所面谈了解具体案情后,给出终的律师费报价,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徐义明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徐义明律师,擅长工程款拖欠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等!
    马鞍山建设工程律师费用
    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过8小时;(6)不可抗力;(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也就是说,如果承发包双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示范合同文本》1999版签订合同,该合同文本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承包人未在通用条款归定的时间,未按照通用条款规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工期延误的索赔报告,在此情况下,即使是具备了通用条款13条规定的工期索赔事由,承包人的索赔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里请注意,合同法*283条的用语是“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法条中的“可以”与“必须”是完全不同的,法条中的“必须”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法条中的“可以”是一种任意性规定,对于这样的条款,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据“法无禁止即从约”的原则,进行约定变更。而且当事人的约定,**于法律规定。
    南京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徐义明律师力求紧密细致、务实高效对待所有业务、案件,以集合专业力量为当事人服务,从而求取得佳的效果,避免法律风险。
    马鞍山建设工程律师费用
    建筑工程价款**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价款**受偿问题的批复,承包人行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工程项目已经竣工的,承包人应当自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权;工程项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竣工的,自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计划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权,否则过期作废。但是,在工程实务中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在合同约定的计划竣工日期6个月以后,仍然未能竣工并且导致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因此剥夺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权,对承包人显然有失公平。因此,高人民法院《2011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6条规定,“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286条规定享有的**受偿权不受影响; 承包人行使**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受偿权的实现,依据《合同法》*286的规定,承包人**权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就建设工程折价;二是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因此,只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了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承包人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主张了确认**权之诉,即应视为承包人已经行驶了工程价款**权。此后,不再受6个月除斥期间的限制。但是,承包人仅向发包人主张债权而没有协商就工程折价的或者仅主张给付之诉,而没有明确提出确认**权之诉的不在此限。
    承包人实现工程价款**受偿权,应当提起确认之诉,并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出确认**受偿的诉讼请求及**受偿的债权数额。
    通常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在提起给付工程款之诉的同时,提出工程价款**受偿的确认之诉。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确认承包人在欠付工程款xxx万元的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权。在执行阶段,在发包人存在多个不同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价款**于抵押债权及其他一般债权**受偿的确认之诉。
    当然,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欠付工程价款的数额及其承包人的**权均无异议,并且已经达成书面协议,承包人也可以不经诉讼,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变卖建设工程,实现**受偿权。
    马鞍山建设工程律师费用
    怎么防止工程款拖欠
      1、把好业主资金审查关。积极介入建设单位资信的审查,做到未雨绸缪。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对承发包双方均有重要意义。发包人更换监理工程师要征得承包人同意,因为这事关一些问题的公正和不偏不倚的确认。如果项目法人重视聘用和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说明其较为稳健,具有可信赖的基础。
      2、把好工程造价关。工程款结算难,一个重要问题是出在工程造价环节。过去较长时期,建筑工程款结算大都是以承、发包方委托审价单位,如中国建设银行审定的终造价为依据;并同时,各级**公布有详细的收费定额标准,随时根据市场变动进行调整,可作为审价通行标准。
      3、把好索赔关。施工合同中的索赔,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并且属于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凭有关证据提出的给予补偿的要求,包括要求经济补偿和工期延长两种形式。首先要把握好索赔的分寸。主要是注意在认识上把索赔与违约区别开来。索赔重在据实补偿,故要有确切的证据和准确的验算;违约责任虽也在于弥补损失,但不强求验算,通常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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